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水不处字〔2024〕1号

审批
贵州-六盘水-水城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8日
项目详情
****行政执法文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水不处字〔2024〕1号

日期:2024-04-28 1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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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7NG1KH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巍

地址:**省**市******社区**大道19号

2024年3月4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区陡箐镇土发村的******电站送出线路项目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建设了******电站送出线路项目,该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220KV陡箐升压站一座、光伏电站输出线路(220KV陡箐升压站~滥坝变220KV线路)12千米项目。****电站输出线路(220KV陡箐升压站~滥坝变220KV线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铁塔已全部建成,线路已搭设,输出线路项目投资总额280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61输变电工程的“其它(100千伏以下除外)”类别,该输出线路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2024年3月28日,专家出具了水****电站送出线路工程(含升压站工程)环保意见,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公司承诺自行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4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分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罗刚);3.******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4.****与贵****公司签订的**区化乐100MW****电站**工程EPC总承包合同;5.****能源局关于水****电站送出线路项目核准的批复(市能源批复〔2024〕1号);6.专家出具的水****电站送出线路工程(含升压站工程)环保意见;7.****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8.****承诺书。

经调查,你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